國家煙草專賣局:關於推動出口電子煙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建設的指引 - 台灣法規與政策

第一條 為推進電子煙產業發展法治化規範化,有效防範出口電子煙貿易風險,推動電子煙相關生產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積極構建出口電子煙產品質量保證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及《電子煙管理辦法》(國家煙草專賣局公告2022年第1號)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製定本指引。

第二條 出口電子煙產品質量保證體系建設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風險管控、全程控製的原則。結合企業實際,積極對接國際先進技術、規則、標準,著力提升產品質量,著力保障產品安全,全面提高出口電子煙產品質量安全整體水平。

第三條 企業全面負責其生產經營的出口電子煙產品質量安全,依法依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接受監督管理。

第四條 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產品符合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目的地國家(地區)沒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要求的,應當符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標準相關要求。

第五條 企業應當建立包含全要素、全過程、全數據的質量保證管理體系,保障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電子煙原料采購、產品生產、存儲、運輸過程持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質量安全要求。鼓勵條件成熟的企業參與相關質量體系資質認證。

第六條 企業應當明確出口電子煙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製定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檢測操作規程,實施質量安全檢測,形成檢測報告或證書。

第七條 企業應當系統梳理工藝流程,確保其可持續穩定地生產出符合企業所明確的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加強業務操作培訓,確保工作人員能夠按照流程正確操作。

第八條 企業應當確保自行生產或委托加工所配備的生產資源符合相關要求,包括:

1.具備適當資質並經培訓合格的人員;

2.安全的廠房和空間;

3.適用的設備和維修保障;

4.合格的原輔材料及包裝材料;

5.合格的存儲和運輸條件;

6.其他必要的生產資源。

第九條 企業應當建立供應商評估製度、進貨查驗記錄製度、生產記錄檔案製度、出廠檢驗記錄製度、委托加工產品查驗記錄製度、產品追溯製度和不合格產品處置製度。相關記錄應當真實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期滿後6個月。

第十條 出口電子煙產品的盒、箱包裝應當標註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產品名稱、生產批號和生產日期。其中,委托加工的出口電子煙產品盒、箱包裝應標註受托電子煙生產企業的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編號。

第十一條 出口電子煙產品的境內及國際物流運輸應符合相關安全要求,確保全程可追溯。

第十二條 企業出口電子煙產品時應當依法向海關如實申報,並應在出口報關後30日內將相關信息在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備案。

第十三條 出口電子煙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已經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損害的,企業應當立即停止相關產品生產,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害發生,並向所在地煙草專賣局報告。

第十四條 出口電子煙產品因質量安全問題被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通報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煙草專賣局報告,相關企業應當接受煙草專賣局依法組織開展的核查處理。

第十五條 國家煙草專賣局將構建出口電子煙產品質量追溯體系,完善企業質量安全信用監管,實現出口電子煙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信息化、網絡化、智能化。各級煙草專賣局應協同海關、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加強聯合監管。

第十六條 出口電子煙產品是指企業生產的不在中國境內銷售、僅用於出口的電子煙產品。出口電子煙用煙堿、霧化物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參照本指引。

第十七條 本指引由國家煙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