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把「電子煙」與「加熱菸」混為一談,但在台灣《菸害防制法》中,兩者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關鍵差異
| 項目 | 電子煙(類菸品) | 加熱菸(指定菸品) |
|---|---|---|
| 法律地位 | 全面禁止 | 須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 |
| 製造/輸入/販賣 | 一律違法 | 核准後始得為之 |
| 使用 | 任何地點皆禁止 | 比照菸品受禁菸場所規範 |
為什麼差這麼多?
電子煙被歸類為「類菸品」遭全面禁止;加熱菸則因含有真實菸草、符合「菸品」定義,改採「審查納管」制度。換言之,加熱菸不是自動合法,未通過審查前同樣不得販售。
常見問題
Q:通過審查的加熱菸就能隨意買賣嗎?
A:仍須符合菸品的販售、標示、場所與年齡(未滿 20 歲禁止)等規範。
更完整的罰則與條文,請見本站「法規與政策」。
提醒:依台灣《菸害防制法》,電子煙之製造、輸入、販賣、廣告與使用均屬違法;本文為資訊整理,非販售或勸誘使用。尼古丁具成癮性,戒菸協助請撥打衛福部國健署免費戒菸專線 0800-636-363。
